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第五十三条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其所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专业意见;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豁免的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