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二批清理,同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规章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7号)涉及的技术文件进行了专家评审,对原铁道部2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现将第十二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
关于《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补充办法》(〔82〕铁电务字1633号)等4件文件的意见
《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补充办法》(〔82〕铁电务字1633号)、《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铁运〔1986〕717号)、《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与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信息交换规定》(铁信息〔2010〕158号)、《旅客列车开通使用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行车组织办法》(铁运〔2012〕19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二、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是对原铁道部文件《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做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铁路电力安全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相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继续有效,文件中涉及安全、质量、技术标准的有关条款,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按照执行,同时,可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51号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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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6年)
-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