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202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两年来,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扩大实施范围
(一)
实施时间。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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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应急部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税务总局林草局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2019年)
-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