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202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两年来,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扩大实施范围
(一)
实施时间。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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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国务院关于200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5年)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200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