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署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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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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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