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署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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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200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 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国铁集团关于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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