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署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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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
-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
-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7年)
-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