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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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2019年)
-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