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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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
-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
-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