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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