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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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中文本)(2022年)
-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