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一)
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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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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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 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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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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