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一)
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2020年)
-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