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一)
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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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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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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