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以下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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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2009年)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6年)
-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