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以下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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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2005年)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