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以下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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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2019年)
-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2000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
- 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0年)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