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0年)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七日)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禁止传销活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行动,严厉打击,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改头换面在全国各地蔓延。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此类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
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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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年)
- “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年)
-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2014年)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