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22年)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是中央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后在国内市场销售牟利,某离岛免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走私方式。当前,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的犯罪频发,影响“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贸易自由便利制度的稳步推进,直接损害海南自由贸易进的健康发展。为准确把握打击范围,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有效遏制此类走私犯罪,保障离岛免税政策有序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共同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关于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行为的认定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再次销售牟利的,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旅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自身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销售的,系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明知他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仍直接向其收购,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但对于普通消费者利用离岛免税政策委托他人代购商品自用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行为,应在查明偷逃应缴税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参与次数、涉案金额、获利情况等,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罪责大小。
对于走私离岛免税商品共同犯罪,应从犯意发起、实行行为的分工与完成、获利分配等方面综合考虑,区分主从犯。对于组担、策划、指挥者、为主出资者、主要获利者,应认定为主犯。
对于为获取少量报酬或者仅领取工资,听从雇主指挥、安排实施特定环节行为的参与者,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免除处罚的,可根据情节适当减轻或者免除罚金刑。
实施走私离离免税商品犯罪,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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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200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的批复(2007年)
-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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