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14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交通警察队名称问题的批复(1991年)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