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
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和商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通知所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二、 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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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2023年)
-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2009年)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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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