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
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和商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通知所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二、 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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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央军委外事办公室综合办公楼悬挂国徽的函(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14年)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2004年)
-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