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以下简称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情报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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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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