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以下简称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情报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