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以下简称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情报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2025年)
-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李小刚等3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4年)
- 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1987年)
-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