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为开展业余业务(含卫星业余业务)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
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业余无线电台可以与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但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
未经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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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
- 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