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年)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年)
-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