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经研究,现决定废止下列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2007年10月23日公布)
二、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
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2008年2月25日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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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年)
-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11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2000年)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