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经研究,现决定废止下列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2007年10月23日公布)
二、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
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2008年2月25日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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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承办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函(2015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2022—2025年)(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