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排污者进行立案调查。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同时对同一排污费征收稽查案件进行稽查。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另行组织稽查。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直接介入或者接管该稽查案件,但可能影响稽查结果的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2022年)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教育发展规划)(2001年)
-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