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
一、 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
1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
1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
1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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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7年)
-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
-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