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电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四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1个单位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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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0号(2017年)
-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1984年)
-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隆格尔等五县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