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电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四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1个单位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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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