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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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2025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08年)
-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