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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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污水污泥修正案》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香港、澳门承办2025年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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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