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的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英文版](2002年)
-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年)
-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 公安部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1997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