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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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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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