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
-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菲律宾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批复(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 公安部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