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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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2003年)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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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