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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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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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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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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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真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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