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净化电磁环境,保证航空导航、水上通信等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高楼、高塔、高山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高楼、高塔、高山(以下简称“三高”),是指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将对周围电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制高点。各地“三高”的具体地点,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电磁兼容要求确定,并予以公布。各地所确定的“三高”地点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涉及军事设施管辖区或军队系统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由军地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后确定。
北京地区“三高”地点的确定,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布的“三高”地点,分不允许设置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两类。对不允许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应当明确禁设范围。对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实行备案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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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
-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卡拉苏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2007年)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