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净化电磁环境,保证航空导航、水上通信等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高楼、高塔、高山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高楼、高塔、高山(以下简称“三高”),是指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将对周围电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制高点。各地“三高”的具体地点,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电磁兼容要求确定,并予以公布。各地所确定的“三高”地点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涉及军事设施管辖区或军队系统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由军地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后确定。
北京地区“三高”地点的确定,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布的“三高”地点,分不允许设置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两类。对不允许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应当明确禁设范围。对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实行备案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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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五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
- 拘留所条例(2012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