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2008年)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银监会“六项机制”建设要求,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根据近年来银行探索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实践经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各行设立专营机构可自行命名,但必须含小企业字样(如小企业信贷中心)。此类机构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条
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限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中所包含的授信业务,即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以及相关的中间服务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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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2015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条款中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漏字,但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的一个案例的批复意见(199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 水利部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关于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