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西藏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西藏自治区是国家重要安全屏障、生态安全屏障、战略资源储备基地、清洁能源基地、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世界旅游目的地和面向南亚开放的重要通道。《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抓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在推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上不断取得新成就,奋力谱写雪域高原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
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西藏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1.6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87.2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0.69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3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7.1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摘要)(2000年)
-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