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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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6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2023年)
-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