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长春新区的批复(2016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长春新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长春新区。长春新区范围包括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二道区、九台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约499平方公里。长春新区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坚实、创新氛围浓厚、开放条件优越、承载能力较强。要把建设好长春新区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举措,为促进吉林省经济发展和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二、
长春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形成特色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积极推动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努力把长春新区建设成为创新经济发展示范区、新一轮东北振兴的重要引擎、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的重要平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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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