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 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
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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