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以下简称保卫组织)是各该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保卫组织要坚决执行党委领导、群众路线,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把专门工作同群众工作、公开工作同秘密工作正确地结合起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保卫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各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重要程度分别设立保卫处、科、股。保卫组织的设立或撤销,领导骨干的配备或调动,应当征求主管公安机关的意见。保卫干部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保卫组织的业务和装备费用,列入本单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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