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1〕37号《关于认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本批复施行后,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除外。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8年7月18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送国务院公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 中美就美国轰炸中国驻南使馆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冰雪体育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24年)
- 在二〇二三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3年)
-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19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