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1〕37号《关于认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本批复施行后,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除外。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楼子山等1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6年)
- 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2020年)
- 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年)
- 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2005年)
-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