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4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湖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13〕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太湖溇港文化景观价值突出,城区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湖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4年7月14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2007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5年)
- 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