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内政发〔2001〕7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五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 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2013年)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