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年)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职能转变,维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领域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05年以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159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
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
1.
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传〔1997〕49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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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2年12月30日)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的意见(2017年)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