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年)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职能转变,维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领域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05年以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159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
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
1.
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传〔1997〕49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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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河南郑州等地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批复(2022年)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
-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