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年)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职能转变,维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领域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05年以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159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
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
1.
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传〔1997〕49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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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06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