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2021年)
-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2002年)
-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2013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5年)
-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2006年)
-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