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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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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