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
-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2016年)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2010年)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等11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