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约谈。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交流、培训、宣传。
(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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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2015年)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