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约谈。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交流、培训、宣传。
(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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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1999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1年)
-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