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约谈。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交流、培训、宣传。
(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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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
- 关于做好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
-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1998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