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的水平,深化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在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签署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以下简称《修订协议》)的基础上,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作出如下修订:

一、 对《服务贸易协议》正文部分进一步修订如下:

1. 在《服务贸易协议》第三章(义务及规定)下新增第七条(本地规制),其内容为:
“第七条 本地规制
一、双方重申遵守各自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下的承诺。
二、一方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就服务贸易本地规制所作的承诺,纳入本协议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第二款所指的承诺,包括:
(一)就内地而言,载于世界贸易组织GATS/SC/135/Suppl.1号文件的承诺;
(二)就香港而言,载于世界贸易组织GATS/SC/39/Suppl.4号文件的承诺;及
(三)一方将来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就服务贸易本地规制作出的承诺。”
2. 在《服务贸易协议》第七章(投资便利化)第十二条(投资便利化)新增:
“三、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注册的港资企业,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城市注册的港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选择使用香港、澳门法律为合同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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