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的水平,深化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在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签署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以下简称《修订协议》)的基础上,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作出如下修订:
一、 对《服务贸易协议》正文部分进一步修订如下:
1.
在《服务贸易协议》第三章(义务及规定)下新增第七条(本地规制),其内容为:
“第七条 本地规制
一、双方重申遵守各自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下的承诺。
二、一方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就服务贸易本地规制所作的承诺,纳入本协议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第二款所指的承诺,包括:
(一)就内地而言,载于世界贸易组织GATS/SC/135/Suppl.1号文件的承诺;
(二)就香港而言,载于世界贸易组织GATS/SC/39/Suppl.4号文件的承诺;及
(三)一方将来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就服务贸易本地规制作出的承诺。”
2.
在《服务贸易协议》第七章(投资便利化)第十二条(投资便利化)新增:
“三、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注册的港资企业,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城市注册的港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选择使用香港、澳门法律为合同适用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
-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
-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