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 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上的讲话……………………………………………………习近平(2024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促进世界和平与繁荣在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举行的欢迎宴会上的演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2010年)
- 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建筑防水行业质量建设促进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