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2022年)
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医保局 银保监会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
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一)
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健全“县级筛查、市级诊断、省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升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水平,针对重点疾病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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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
- 国务院关于《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的批复(2004年)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