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科协中国老龄协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推动实现老有所为的指导意见(2025年)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
-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200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