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Number,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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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年)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