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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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2015年)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年)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2018年)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