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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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2000年)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021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