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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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地段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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