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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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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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7月)
-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铁集团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