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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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6号(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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