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沪港通交易,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进行的跨境股票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按照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可以通过沪港通机制,全部或部分投资于香港市场特定股票,不需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2003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 银监会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2013年)
-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张阿玲等28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5年)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