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防范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本指引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监管规定。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不需具备跨境业务资格,但应当按照业务性质取得相应的证券、基金业务资格,同时遵守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与自律规则。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制度、流程、人员、系统等方面准备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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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2011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200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雪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
- 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