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2013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卫生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卫生部开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指导和支持地方卫生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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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22年)
-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200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