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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